RESPECT FACTS AND PROVIDE LEGAL SERVICES FOR YOU
西安离婚律师

18091792508

服务热线

Am8:00~Pm6:0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诉讼离婚

离婚一方缺席抚养权如何判决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怎么解决

2020年9月14日  西安离婚律师   http://www.sxzjlhls.com/

 瞿龙,西安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离婚一方缺席抚养权如何判决

  在我们生活中,常常有因为离婚的时候一方不出庭的情况,往往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是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的,但如果一方坚持多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婚,但小孩抚养权怎么办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离婚一方缺席抚养权如何判决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离婚一方缺席抚养权如何判决

  子女的抚养,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判决的,直接抚养人原则上应当然归于原告。


  但在现实中,常出现被告方的直系亲属要求抚养并且私藏、隐匿子女的现象。法院审判时,大多根据原告方的意愿作出处理,这就强调了原告的权益,而没有注意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子女的抚养,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下落不明方的直系亲属坚决要求抚养,又无法达成协议的,可根据亲密关系,生活时间等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作出由被告方抚养、被告方直系亲属监护的判决。


  当然,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告方直系亲属又不具备抚养条件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对私藏、隐匿子女的被告方直系亲属作出处理,以避免人身的不可执行性。


  子女的抚养,必定带来抚养费的问题。对于抚养费的问题,抚养费处理与否不能一概而论,要统筹兼顾,既要考虑被告方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又要考虑子女的抚养、财产认定、分割、当地社会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能处理的就处理,不能处理的可暂不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二、离婚缺席判决可以吗

  不能缺席审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定了离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审理的原则。


  其法理在于:其一,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仅凭原告单方面陈述或者客观的证据难以证明,家庭共同存款、共同债务也难以查明。


  其二,离婚判决的不可逆转性。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可见离婚案件的判决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的判决相比,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判决生效后即使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婚姻关系也已解除,若想恢复婚姻关系必须依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否则离婚判决的效力不容推翻。


  三、子女抚养权判决影响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1、孩子的年龄。根据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2、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3、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4、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离婚一方缺席抚养权如何判决的内容,由此可知,对于子女的抚养,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判决的,直接抚养人原则上应当然归于原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怎么解决

  核心内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这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是男女两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成立的,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依法解除;


  二、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带有父母双方血亲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可能解除的,因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仍应依法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必须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的内容之一是指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间,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仍然是他们双方的子女,不论养子女随养父还是养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仍有承担其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费用的义务,直到法定的时限规定。


  更多详情可进入律师主页


  古胜军,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业务范围: 一、刑事诉讼业务 1.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 3.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代理 二、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业务 1.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2.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 3. 公司经营、公司权益......古胜军律师电话:15017574669,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






文章来源: 西安离婚律师

律师:瞿龙 [西安]

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09179250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xzjlhls.com/art/view.asp?id=989080812928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