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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时财产给妻女还付抚养费 离婚案件裁判标准

2025年3月7日  西安离婚律师   http://www.sxzjlhls.com/

  瞿龙,西安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男子离婚时财产给妻女还付抚养费

无过错方要求重新分配财产的权利行使须在法定期限内。但实践中无过错方对非亲子关系事实的知情时间是不确定的,往往知情时已超诉讼时效,如此对无过错方显失公平。



  李某、麻某于2005年开始同居,2007年4月15日生育女儿李小某,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公寓式住房一套及旅游车一辆归麻某所有,购房贷款24.3万元及其余债务10.1万元由麻某偿还,房屋产权25%赠与李小某;李小某由麻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2014年4月23日,李某与李小某做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非亲生父女关系。李某认为麻某隐瞒李小某非李某亲生女儿的事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由麻某返还离婚前李某支付的抚养费6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裁判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关于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因协议离婚时间已超过一年,不应支持。其余诉讼请求,均应以被告麻某隐瞒李小某非李某亲生女儿的事实为依据,而对此事实双方均无证据予以佐证;且李小某系双方婚前所生,此时双方间无相互忠诚的夫妻法定义务。故李某关于返还所支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判决


  李某与麻某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由麻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评析


  此案有两个问题须予以明确:


  1.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救济权利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


  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麻某对李某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使李某误以为李小某系自己亲生,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给李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李某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由麻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


  2.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权利行使期限


  无过错方要求重新分配财产的权利行使须在法定期限内。但实践中无过错方对非亲子关系事实的知情时间是不确定的,往往知情时已超诉讼时效,如此对无过错方显失公平。


  法律应针对非亲子关系明确相关权利和,规定无过错方的权利行使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非亲子关系事实时起算。


  本案李某、麻某于2012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2014年4月23日李某方知李小某非亲生,李某起诉时已超诉讼时效,但二审法院在严格适用法律同时,充分考虑了当前处于法律空白地带的非亲子关系事实引发的利益平衡,确认双方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无效,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离婚案件裁判标准

  导读: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先决条件,单独提起此项请求而不起诉离婚的不予受理,过错方若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请求,无过错方若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该请求的等。本文介绍离婚经济赔偿问题...



  对于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首先必须注意几个先决问题:


  1、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先决条件。即法院必须判决准予离婚才可以适用,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这个请求。》第29条)


  2、单独提起此项请求而不起诉离婚的不予受理。》第29条)


  3、无过错方若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请求。


  4、无过错方若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该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


  5、协议离婚后,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但协议时明确表示放弃和一年后才提起的除外。


  6、该请求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先决条件满足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分为两个方面: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如夫妻间的扶养费,抚养婚生子女费、赡养老人费、供给家庭共同生活费用等,这方面可具体计算。精神赔偿则适用《婚姻法解释》第28条规定,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只作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一般由各地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和按合理原则由法官自由裁量。


  综合来说,离婚的损害赔偿标准是:


  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其对自己过错行为的故意,过失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权益的损害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过错方承担的经济状况总值,谋生能力等;


  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无过错方对配偶和家庭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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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西安离婚律师

律师:瞿龙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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